周口师院仪器设备采购制度

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93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使有限的经费发挥较大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实验室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等经费指标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出购置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各系于每年年初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学院总的年度计划并报主管院领导,经院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购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或全国高校仪器设备订货会等途径进行,以保证采购到先进适用、性能较好、价格较低的产品,最终价格必须接受纪检审的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个别急需或专用设备,按照规定批准后,可以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导、监督下,由用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纪检、审计三方参与采购。
第六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持谨慎态度,成立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主管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购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用户调研,对仪器的功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选用附件、售后服务等都要进行认真的论证,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外签定订货合同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进行。合同应标明所购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违约责任、到站到货日期和接收人等有关附加条款,产品由供方实行“三包”,一般情况下,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八条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负责及时提运、发放,使用单位要限期完成开箱、验收工作。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修等手续。
第九条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物资采购工作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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