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96


一、学校的仪器设备属于国家财产,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导并督促各单位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四、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通知本单位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

五、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二)不按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

(三)尚未掌握操作方法及使用条件,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由于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六)由于管理人员失职造成的仪器设备被盗,由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原因;若被盗仪器设备被追回后完好无损,要对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若被追回后已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若不能被追回,则按仪器设备的折旧价值进行赔偿。

六、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金额:

(一)对公、民两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一)仪器设备赔偿金= 购置原值× 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 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二)200元—800元的低值耐用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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