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材料 低值品 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147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分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贵重、稀缺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一般物品坚持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处理等都应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检查,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条物品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物品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

材料:指一经使用即消耗掉或不能恢复原状,改变了原有性能的物资。如各种金属、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属于材料范围并且可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物资。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指容易损坏的物资。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动物等。

第六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如下:

材料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低值品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及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日用消耗品)

我校的物品分类在国家规定的(物品一级分类)基础上编制了详细的分类目录,见《周口师范学院教学、科研物品分类目录》。

第三章物品的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根据教学需要,结合物品库存情况,各系要制订每学期的教学、科研用物品购置计划。制订物品购置计划时,对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应填写清楚。

第八条实验室物品的采购采用先报批后采购的方式,首先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低值易耗品采购申报单》,具体方法如下:

(一)单次采购在200元以下时,经系领导批准,在《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低值易耗品采购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后进行采购;

(二)单次采购在200-5000元时,由系领导在《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低值易耗品采购申报单》上签字同意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次采购在5000元以上时,由系领导在《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低值易耗品采购申报单》上签字同意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再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采购。

第九条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如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物品,应立即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手续。

第四章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根据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方便领用的原则,设立各类物品库房,物品保管要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以便收发和检查。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熟悉各类材料的性能和用途,积极主动地做好常用物资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和领用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严禁入库。领用计划外物品需经系(部)主任批准,领用易耗品一般应以旧换新。

第十三条公用、民用性较强的贵重物品,应加强审批手续,严格管理,防止公物私用。库房管理人员对库存物品,至少每学期核对帐物一次,年底要全面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规定领用和管理。

第五章账务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集中掌握和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各实验室应设置账、卡,具体要求如下:

(一)仓库应设置有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的物品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二)一切物品的采购单据都必须有采购人、验收人的签字,账目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七条物品帐务处理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库房管理员在接收和开始启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交接手续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二)使用单位领退物品时,应登记签字;

(三)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经管理员验收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处报帐;

(四)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应由保管使用单位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处理有关帐务,保持帐物相符;

(五)物品的对外调拔,作价处理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物品的处理收入一律上交学校,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检查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定期对库房进行抽查,发现帐物不符的,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打印文章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