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各单位由一名副主任(或副处长)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满足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价在200~800元的为低值耐用品(低值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物质管理制度。学校对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的需要,并充分考虑技术水平、使用率、存放、防护等条件,制定出各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单位提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九条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

第十条各单位对所申购的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等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准确列出所购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指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参加省政府采购或学校自行采购,学校自行采购时必须有使用单位、纪检、审计、监察、财务、教师代表等参加,进行招标或议标采购。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新购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相符,质量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如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卡片、标签等,完成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按财务规定报帐付款。

第十三条自制仪器设备在制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按批准计划办理有关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领导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宏观管理,各单位具体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仪器设备应分类编号,建立帐、卡、标签、档案等,帐目实行计算机管理。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单价200~800元的为低值耐用品,分别建帐管理。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和操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仪器设备检查,要达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原始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使用记录、维修和校验记录等。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每台仪器设备建档案二份,实验办公室一份,随机一份;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每台建档案四份,存校档案室一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实验办公室一份,随机一份;800元~1万元的仪器设备同产品、同型号、同时购进的分类建档。各单位应有人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操作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后要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纪录》,普通仪器设备使用后填写《周口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纪录》。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要有专人负责,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对仪器设备的损坏及维修情况要认真填写《周口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纪录》。

第二十条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确需拆卸和改装时,必须取得使用单位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事后要将变动的详细情况记录归档,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校内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需经主管部门主任批准,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互相配合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附件数量等,并签定书面借用协议。借出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和丢失,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借出单位应及时催还,逾期不还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回,设备追不回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带出学校借给个人使用,严禁流入个人手中或私人占有。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变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经改装或同类型拼装后可以继续使用的,经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调整原来的帐、卡、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和不及时验收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这些仪器设备的调拨工作。

第二十九条凡属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按《周口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使用,或者维修费用过高等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周口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调剂、报废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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