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实验教学中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96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的,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为我校核定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有计划的进行,采购前要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并按程序进行论证、审批。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力求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仪器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达到要求。

第四条在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包括安装地点、安装条件、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等。

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查看仪器设备表面有无破损锈蚀等;

(二)按合同和装箱单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点;

(三)按合同和使用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第六条验收完毕后,使用单位及时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述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项功能及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等,验收合格,由仪器负责人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要求等),一式四份:原件存放学校综合档案室,设备科、系实验办公室、随仪器设备各一份。

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之前,必须制定出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日常使用中须由专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使用记录档案,按使用日期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每本记满存档。

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字,并将记录归档。

第十条贵重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专管共用的原则,面向全校服务。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有特殊需要时,应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是体现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重要指标。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要尽可能的增加学生接触贵重仪器设备的机会,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要积极利用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六条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要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认真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使用单位对闲置的贵重仪器设备无人过问,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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