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118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运行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保修期内的新购进仪器设备,均由生产厂商负责进行维修。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认真仔细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立即联系生产厂商保修或报告资产处,由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通知厂商维修或更换。

第二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担负起部分维修责任,做到小修不出本单位,并在取得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维修,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条对于故障严重、本单位不能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报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论证,确定维修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五条仪器设备维修完毕,要由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维修人员在维修中要认真操作,不得扩大故障。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所有仪器设备凡属非正常损坏的,参照《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第八条仪器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严重、属于淘汰产品、已无法修复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置、报损、报废等意见,详细说明该仪器设备的购置时间、使用累计时间及现状,报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并由院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后,由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进行相关处理。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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