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院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34


为了加强危险品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126),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凭手续到公安部门领取采购证,再进行购买。

二、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三、化学危险品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分类、性质,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室内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四、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有专人把关,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领用要严格遵守审批手续,精确计量和记录;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五、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六、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后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危险品仓库,并进行登记。

七、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危险品泄漏、丢失、起火、爆炸等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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