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工作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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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刘春蕾
发布时间:
2017-06-01
浏览次数: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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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确保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营养保健费的发放范围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实验教师、工作人员等。 二、营养保健费的发放等级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Bp(100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2 Bp(100微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射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作人员; 4.月累计剂量当量达0.8—1.5mSv(80毫雷姆—150毫雷姆)的工作。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 Bp(5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1 Bp(10微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射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作人员;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计剂量当量达0.3—0.8msv(30毫雷姆—80毫雷姆)的工作。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 Bp(5微居里)以下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r辐射源,活度在3.7×1011 Bp(10微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计剂量当量达0.3msv(30毫雷姆)以下的工作。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它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工作,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酸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的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的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和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的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W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修、操作、爆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及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争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害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饿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 8.平均功率小于50W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置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8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隔辐射及一天辐射8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V/m,或磁场强度大于5A/m的高频辐射(100kHzg-30MHz)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dB(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0C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3卡/平方厘米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硅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 1.经常接触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监定工作; 2.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三、标准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标准,结合周口当地物价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核定。 2008年核定每月标准为:
四、发放办法 (一)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计一天,2至4小时计半天,同一天超过8小时仍计一天;以日计算达22天的为一个月,达10天的为半月。一年内连续工作不足10天和累计不足一个月的不统计; (二)同时从事两种以上有害健康的工作只计其中一种; (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统计核算,报主管院长审批,每半年核发一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规定标准 单位: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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